購房合同丟失怎麼辦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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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房合同丟失怎麼辦房產證?

購房合同丟失怎麼辦房產證?

如果丟失了,要及時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而在不同的時期所採取的補救措施各不相同,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

1、在購房合同沒有做預售登記前,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只需將剩餘的合同作廢,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

2、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沒開始辦理銀行按揭前,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可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合同作廢,到三個月期滿後,拿着報紙去做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註銷所簽訂的那份合同,然後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再去做預售登記。

3、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已經辦理銀行按揭後,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除需要辦理第二種情況所辦理的手續外,購房者還要和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一份變更協議,並將新的合同放在銀行質押。

二、購房合同規定是什麼?

關於產權辦理事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以及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的規定,如合同中約定了辦理產權證時間,則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辦理;如未約定,則自交房之日起90日內辦理。如因開發商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產權證書,可依據前述規定主張責任。另外,還需明確所購買的該房屋是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還是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地產房”,如是“地產房”則不受法律保護,不能依據前述規定向開發商主張責任。

購買房屋的合同是非常看重的,因為購房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交易的一種記錄,並且在各方面。清除具體的一些責任方面承擔,如果丟失的話,那麼需要及時的來進行一些補救措施。比如説重新簽訂一份相關的購房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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