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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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的行為。轉租至少涉及三方(原出租人、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和兩份租約(原出租人和租約)。那麼房屋轉租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呢?請閲讀下面的內容。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一定法律拘束力。

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民法典的規定,基本概括了有效合同的標準。房屋轉租合同只要符合上述條件應認定轉租合同有效。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轉租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1、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已經取得房屋出租人的書面或者口頭同意,這種行為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依此訂立的合同應認定為有效。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作反對錶示的(默示),應視為已經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該房屋轉租合同有效。

2、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房屋出租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屋轉租合同應認定為效力待定。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出租人在不知道情下的轉租,出租人知情後可能會產生兩種態度,一種是同意;一種是不同意。如果出租人同意轉租,那麼轉租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轉租,那麼就意味着出租人有權解除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如果出租人解除該合同,轉租合同也就無效。因此,在房屋出租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的轉租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3、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經房屋出租人同意,房屋出租人在知道該事實後,雖反對房屋轉租,但未與承租人解除原租賃合同,該房屋轉租合同也應有效。民法典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有規定合同無效。因此在出租人提出解除原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下,轉租合同應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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