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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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麼?

現在關於合同的分類有很多,其中租賃合同是根據合同具體內容而來的。而從合同成立條件劃分,又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那麼問題來了,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麼?諾成合同又是什麼意思呢?本站小編就這些專業問題整理了有關資料,讓我們通過下文了解下。

一、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麼?

租賃合同(Lease Contract)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合同的成立,以租賃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標準,不以租賃物的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所以租賃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二、租賃合同的特徵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徵。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着對價關係,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3、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三、什麼是諾成合同?

又稱不要物合同。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在哪裏?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這是從合同成立條件的角度對其所作的分類。諾成合同,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或其他給付,才能成立合同關係。實踐中,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僅限於法律規定的少數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例如買賣合同,只要買賣雙方對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價格等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買賣合同即成立。其他如購銷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都屬這類合同。有些諾成合同還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或登記後才能成立,如房屋買賣、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等,須向有關機關履行登記手續。

區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對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風險的轉移時間等都有重大意義。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該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綜上所述,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從租賃合同的特徵來看,其符合諾成合同成立條件,所以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關於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並生效,並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成立條件。而這恰恰是諾成合同的基本定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門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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