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物業用房、公用設施怎麼判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小區的會所、物業用房、公用設施等屬於業主共有,物業公司不得隨意處分或改變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
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小區的物業用房、公用設施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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