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控告書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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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控告書應該怎麼寫?

當代社會是一個注重聲譽的社會。隨着微信、微博、QQ等社交軟件的繁榮和普及,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往往利用這些軟件的便利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讓這個人在生活或者工作中就很難和他人相處下去。大部分的人都選擇對侮辱誹謗者進行控告,藉助法律手段阻止那些人的不良行為。那麼侮辱罪控告書怎麼寫呢?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下。

一、什麼是侮辱罪控告書?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三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根據這一規定,刑事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對侵犯被害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向司法機關告發,要求予以懲處的行為。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控告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控告人簽名或蓋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控告人:控告應實事求是,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並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控告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二、侮辱罪控告書怎麼寫?

控告書一般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應當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1、文書名稱,即"刑事控告書"。

2、控告人的身份。包括控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控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委託代理人的身份事項。

3、被控告人的身份,基本與控告人的事項相同。

(二)正文。是刑事控告書的主體部分,包括控告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1、控告請求。主要是請求公檢法機關解決糾紛的具體事項,即控告人通過控告所要達到的目的。控告的請求應明確、具體、合法合理,同時應注意不要遺漏。

2、控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這裏所説的事實是被控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要具體寫出被控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目的、動機、手段、情節和結果,這部分一定要寫得清楚明白,以便於人民法院查證核實。理由,就是以所敍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實為依據,分析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自己造成的損失或傷害,明確指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的具體條款和構成的罪名,並重申控告請求。

(三)尾部。依次寫明:致送公檢法機關的名稱、控告人簽章、時間和附件名稱。

三、侮辱罪控告書應該交給公安機關還是法院?

刑事控告書應該交給公檢法哪一個機關,一般是按照案件的性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來決定。

但也可以交到公檢法任何機關。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各類刑事案件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18條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範圍,作了概括性的規定:

1、公安機關管轄案件: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人民法院管轄案件:自訴案件。“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七類案件)。

此外,《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監獄等對案件的管轄。

我國社會矛盾隨着社會發展的速度越來越變得激烈。這就難免出現侮辱誹謗的行為,加上社交軟件的發展就進一步使得侮辱誹謗罪的案件數量越來越多。國家對於這類犯罪也一直在加大力度予以打擊。學會寫侮辱罪控告書便成為爭取法律幫助的第一步,其是爭取案件勝利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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