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合同管理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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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合同管理程序

監理合同管理程序有哪些

一、簽訂監理合同,接受項目監理委託任務

二、公司總經理與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訂“項目監理責任書”

三、建項目總監辦進駐施工現場

四、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

1、審查熟悉施工圖紙及其説明文件,參加設計交底;

2、研究施工承包合同及委託監理合同;

3、檢查承包單位上場人員(包括管理、技術人員和工人數量)、機械設備以及分包單位資質;

4、審查施工組織設計;

5、督促檢查承包方質量保證體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6、審查測量資料;

7、編制項目監理規劃,報請公司批准;

8、召開監理交底會議,公佈監理工作規劃;分專業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9、審批單位工程開工報告。

五、進入工程質量保修期,公司技術部組織對工程回訪及保修

六、向公司上交需長期保存文件,解散項目監理部

七、參加工程項目驗收,直至合格

八、編寫監理工作總結,整理歸檔監理資料

九、每半年公司技術部組織對項目監理部進行一次考核評價

十、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

組織項目監理人員按照設計文件、合同文件、規範、質量檢驗標準及“項目監理規劃”開展“三控三管一協調”工作。

十一、工程竣工監理組織預驗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監理合同的特徵:

1、監理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取得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也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作為委託人必須是有國家批准的建設項目,落實投資計劃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作為監理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並且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應與單位資質相符合。

2、監理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工程項目建設程序。

3、委託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工程建設實施階段所簽訂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設計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資採購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產生新的物質或信息成果,而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即監理工程師憑據自己的知識、經驗、技能受業主委託為其所簽訂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實施監督和管理。因此《民法典》將監理合同劃入委託合同的範疇。《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實施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監理合同管理程序還是十分嚴格的,總共分為十一個大步驟,其中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最為複雜,又分為9個部分,每一個部分都是有需要注意的地方的。最後,共程竣工後還需要監理組織預驗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蕪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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