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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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商標轉讓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商標轉讓合同的成立與否純屬於實事問題,其意義在於識別合同是否已經存在,該合同是此合同不是彼合同(即合同的類型化),以及合同行為與事實行為之間的區別。《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自承諾達到之日成立,就商標轉讓合同而言,商標轉讓合同自然也應當自承諾達到時成立。商標轉讓合同的生效則是指商標轉讓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主體合法、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形式合法),依法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合同生效與否為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意義在於識別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因而能夠取得法律所認可的效力。就商標轉讓合同而言,一般情況下,商標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立即生效,除非商標轉讓合同當事人針對合同生效設置其它的條件或者期限。

二、商標轉讓合同屬於要式合同還是非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合同具備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因此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規定,是否可以認定為商標轉讓合同屬於要式合同,其實並非如此。《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而商標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非表明商標轉讓合同就屬於要式合同。假如轉讓人與受讓人口頭約定轉讓某一商標,而此轉讓均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則應當認為上述商標轉讓行為有效。

三、商標專用權的轉移

如上所述,商標轉讓合同成立並生效只是表明商標轉讓合同依法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了拘束力,但是這並不表明商標權發生了轉移。《商標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由此可見,商標權的轉移與商標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的關係應當是,商標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商標專用權轉移的前提,但是反過來講,商標轉讓合同的成立、生效並不必然導致商標專用權的轉移。眾所周知,物權的變動採取公示和公信的原則,例如動產物權的轉移一般自交付時發生,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一般自登記時發生。比照此原則,商標專用權的轉移也採取了以商標主管機關核准並進行公告為公示,並基於上述公示產生公信力。

由此可見,商標轉讓合同也屬於合同的一種,所以商標轉讓合同生效要件符合一般合同規定,如當事人意思表達真實有效,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法規等。一般來説,商標轉讓合同在雙方成立之時就生效了,除非雙方有另外的約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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