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改訂指示交付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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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佔有改訂指示交付的區別是什麼?

佔有改訂指示交付的區別是什麼?

指示交付和佔有改定交付的區別是交付時的流程不同。

1、佔有改定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本人交付。

2、指示交付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二、什麼行為可以認定為指示交付?

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就是指示交付。指示交付發生時,所應交付的標的物是在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實際佔有中的,此時轉讓人為完成交付,會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該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指示交付發生時,所應交付的標的物是在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實際佔有中的,此時轉讓人為完成交付,會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該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例如:出賣人將已經出租的標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標的物出賣的,可將對承租人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或將對保管人、倉儲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比較常見的指示交付是將提單、倉單交付給買受人,以代替貨物的實際交付,其中交付提單、倉單的情況,又被稱為擬製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佔有改定與指示交付的時間不同,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品由第三方實際佔有,不歸簽訂合同的雙方所有,當事人可以通過指示交付設立質權。滿足當事人有轉讓所有權合同,與讓人應該將所有權轉讓的事情告訴實際佔有人這兩個條件的,指示交付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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