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當事人恢復原狀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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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當事人恢復原狀怎麼執行?

對當事人恢復原狀怎麼執行?

對當事人恢復原狀的執行方式是先進行調查,再做出最終恢復原狀的決定。恢復原狀,是指要求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國採取措施使受到其不法行為損害的有關事物或局勢恢復到該不法行為實施以前的狀態的責任形式。這種責任形式一般適用於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給他國造成物質損害的情形,其具體措施按照損害的情況有所不同,通常包括歸還被掠奪或非法沒收的財產、歷史文物和藝術珍品,修復被非法損壞的使等。

二、責令恢復原狀的實施程序是什麼?

一是調查研判。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是現場執法調查重點,主要看污染物排放的種類和濃度。現場環境執法人員如果對生產設備、生產工藝以及工藝流程中污染物不甚瞭解,無法正確判斷污染物性質、危害的,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或者環評專家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結論,徵詢環評審批機構的意見,對項目的建設可行性做正確的研判。在此過程中,現場執法人員切不可以“不是自己能力範圍無法認定”等的理由,忽略對建設項目違法性的糾正,致使污染擴大,造成履職風險。

二是做出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行為種類和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規定,行政命令不屬行政處罰,因此“責令恢復原狀”不適用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從理論上講,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查實的證據,直接製作並送達“責令恢復原狀”決定書。

值得注意的是單獨下達“責令恢復原狀”決定書,即便不需要正式告知程序,但從行政執法合理性角度上講,調查中應當告知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後果,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並通過執法視頻、詢問筆錄、現場告知等方式記錄在案。

對於當事人的恢復原狀的執行決定是帶有一定的強制性的,因此當事人需要無條件的進行配合。一般法院將會在接到恢復原狀的請求之後對案件進行一定的審理調查,最終做出是否恢復原狀的決定。法院也有權在調查之後決定不執行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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