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利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一、期待利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期待利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期待利益必須是基於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於合同可能達成的期待。對後者,如有過錯,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期待利益並非基於締約時的希望,而是基於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對他而言所具有的價值,它是基於履行時的情況而不是基於締約時的情況。

3、一般説來,至少一方當事人的期待利益代表了合同對他而言而不是對某通情達理的第三人而言的實際的價值,因而基於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要考慮與受害人相關的所有特殊情形,包括他個人的價值甚至個性,以及他自己的希望和機會。也就是説,確定期待利益不能以一般人的標準,必須堅持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守約方本身的實際情況,包括贏利能力、客觀條件等。

4、三種利益的劃分只是提供了分析問題的框架,有時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在某些案件中有等同或近乎等同的計算標準,如為履行作了必要的準備工作或部分履行了合同,那麼既可以單純基於期待利益,也可以基於期待利益和信賴利益的結合。

又如,當信賴利益是由喪失與他人締約的機會構成時,期待利益與信賴利益會彼此接近。再如,在違約不僅造成守約方價值的損失而且造成直接傷害時期待利益與信賴利益是一致的。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首先應該堅持一條“世界規則”,即受害方不得通過累加不同權利主張而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賠償,或者説受害人不得因幾種類型的請求權的結合而對同一損害項目獲得重複賠償;

其次,當不止一種請求可供選擇時,原告享有選擇權。如買賣合同中,違約方收取了貨款而不交付貨物,守約方可以在要求返還貨款和賠償交易損失之間進行選擇,如虧本則會選擇前者,如盈利,則會選擇後者,同時請求是不合理的。

5、明確期待利益的舉證責任主體。並不是一有違約,就可以同時請求三種利益的賠償,或者有三種利益可供選擇賠償。一般説來,期待利益或交易損失總是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但舉證責任在受害方,如果受害方無法以相當確定的證據證明他期待的價值,那麼就只剩下返還利益和信賴利益的請求了。

二、什麼叫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從此交易中獲得的各種利益的總和,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和因違約而導致的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費用的支出。所謂信賴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基於對另一方完滿履行合同的信賴而為的利益的支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合同履行是具有非常明文的規定的,通常狀況之下,雙方當事人必須要按照合同內容來履行自身的利益,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是存在違約行為導致期待利益受到損失的話,必然會需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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