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 附帶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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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附帶行政賠償

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一般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行政賠償的標準、程序以及範圍這些,其實都是在《行政賠償法》中作出了統一規定的,不過針對具體的案件,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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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附帶行政賠償

以下是行政訴訟附帶行政賠償問題的回答。  所謂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同時,對於引起該案件的行政爭議相關的民事糾紛一併審理的訴訟活動與訴訟關係的總稱,簡稱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該類訴訟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既可以是行政行為直接指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被其侵害的人,又可以是經過行政機關依法裁決的權屬糾紛或者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

(2)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不能是行使行政職權的被告。

(3)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既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也可以提出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請求。

(4)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提出的民事請求,該民事請求可以是未經行政機關處理而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也可以是已經過行政機關處理過,當事人不服而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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