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訴法律規定的程序是什麼?
一、行政申訴法律規定的程序是什麼?
行政訴訟申訴的程序:
(一)立案
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立案: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
3、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4、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行政申訴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二)審查
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後,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審判活動調卷審查,並在立案以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對於審查終結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情況作出是否提出抗訴的決定。
(三)提請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四)出庭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五)提出建議
對於符合提出檢察建議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二、行政申訴的條件
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確有錯誤;
2、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
3、對於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的行政案件,接談法官認為原審裁判沒有錯誤的,可以口頭告知當事人。本庭通過接待認為原裁判可能有錯誤的,進入正式審查程序。
三、申訴提出的時間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提出時間
當事人提出申訴,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2年內提出申訴。
(二)申訴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
4、有條件的申訴人,應將申訴材料製作成光盤。光盤格式要求:申訴書及全案裁判文書製作成word文檔,其餘紙質材料掃描成PDF格式文件。
行政申訴是指政府部門依法解決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權益爭議問題,對於當事人來説,應當在法律效力兩年內提出申訴,並準備好申訴需要的材料。進行行政申訴,需要經過立案、審查,提請抗訴、出庭和提出建議這五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