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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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有下列規定: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3、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81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訴訟法》第83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行政訴訟法》第84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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