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機關違法行政不作為
2006年05月28日
本案例是近二年來行政訴訟中比較典型和突出的行政爭議糾紛案件,作為負有積極作為的法定職責和義務的行政機關來講,懈怠、推卸、拒絕履行依法應盡的法定職責都將構成違法不作為,本案例對積極督促行政機關依法積極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產生一定了積極的影響。
本律師作為本案的代理人承受住壓力,據理力爭最終使法院支持我方的訴請判決行政機關限期履行法定職責,有力維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鄭某在2004年1月份被某物業管理公司聘用為保潔員,但未與鄭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其辦理繳納社會基本保險。在2004年3月物業公司在未做任何解釋下通知鄭某到另一某家政公司領取工資。同年6月物業公司安排鄭某從事保潔工作中,由於物業公司未提供勞動防護工具,受該有毒有害清洗液的侵蝕出現了掉髮、傷手等職業傷害症狀,
鄭某委託本律師以行政不作為的行政爭議糾紛案由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糾正和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履行勞動監察保障職責。
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答辯理由(簡要)
1、認為原告訴請行政不作為缺乏基本事實。認為自身已通過立案、向用人單位開具勞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