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機關違法行政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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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機關違法行政不作為

2006年05月28日

本案例是近二年來行政訴訟中比較典型和突出的行政爭議糾紛案件,作為負有積極作為的法定職責和義務的行政機關來講,懈怠、推卸、拒絕履行依法應盡的法定職責都將構成違法不作為,本案例對積極督促行政機關依法積極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產生一定了積極的影響。

本律師作為本案的代理人承受住壓力,據理力爭最終使法院支持我方的訴請判決行政機關限期履行法定職責,有力維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鄭某在2004年1月份被某物業管理公司聘用為保潔員,但未與鄭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其辦理繳納社會基本保險。在2004年3月物業公司在未做任何解釋下通知鄭某到另一某家政公司領取工資。同年6月物業公司安排鄭某從事保潔工作中,由於物業公司未提供勞動防護工具,受該有毒有害清洗液的侵蝕出現了掉髮、傷手等職業傷害症狀,4月12日鄭某向物業公司請假去診治,遭到拒絕並被當場解僱。為此,鄭某維護自身權益就物業公司未籤勞動合同、職業傷害、養老等“三金”保險等九項問題三次投訴到某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市支隊以“誰發工資,關係屬誰”的藉口未作受理,要求鄭某向某家政公司所在的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處理,後經鄭某投訴在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主持下由物業公司代表與鄭某達成口頭協議,當場補償養老金及部分的工資。但在另“二金”和未補發加班工資等其他問題上未達成協議,因物業公司為市屬單位,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無權作出處理,鄭某隻好再次投訴到市支隊,市支隊經調查最終以物業公司和家政公司都不承認其為公司員工,以所謂“存在勞動關係的爭議 ,勞動關係的確認不屬於其職責範疇拒絕履行勞動保障職責。鄭某不服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行政複議,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維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決定行政複議不予處理的決定。

鄭某委託本律師以行政不作為的行政爭議糾紛案由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糾正和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履行勞動監察保障職責。

 

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答辯理由(簡要)

1、認為原告訴請行政不作為缺乏基本事實。認為自身已通過立案、向用人單位開具勞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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