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受理後可以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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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受理後可以駁回嗎?

行政訴訟受理後可以駁回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 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二、行政訴訟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自然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法人應提交當年度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編委等其他登記部門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明;其他組織應提交營業執照或其核準登記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同時,原告應確認自己的受送達人和送達詳細地址、聯繫電話、郵政編碼,並承擔因送達不能而產生相應法律後果。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應是作出所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並提供被告明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的詳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郵政編碼。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原告應提供與爭議事實有關的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材料並填寫證據清單,註明證據名稱、份數、證明對象及提交時間。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行政訴訟案件的處理流程是怎麼樣的?

1、行政訴訟是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4、做出判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訴訟如果不符合法院的規定,那麼法院是有權利駁回原告的訴求,但一般在駁回時就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還需要確定有明確的被告,而且也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這樣法院才會依法的受理,所以,自己的權益就需要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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