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租賃破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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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是指當某人用自己財產比如説房屋或者汽車去進行交易的時候,把這樣東西的所有權給了第三方的公司。租賃權,指的是租賃的權利,也叫做收益權。那麼關於這兩個權益,那一個優先呢?擔保法租賃破抵押可以嗎?下面就和本站一起來看看吧。

擔保法租賃破抵押

一、抵押權和租賃權誰優先?

擔保法中,在先設定抵押權後,抵押人能否將固定資產出租?承租人能否以後來取得的租賃權抵抗抵押權人的租賃權?在先設定抵押權後,抵押人可以將固定資產出租。擔保法解釋第66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物權法第190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根據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在先租賃權可以優於在後抵押權得到法律保護,已登記的抵押權優於在後租賃權得到法律保護。抵押權既是物權法上的重要內容,又是擔保法上的重要內容。在物權法上,抵押權是相對於所有權這種自物權的他物權的一種,即與用益物權共同構成他物權;在擔保法上,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主要形式,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不動產或動產優先清償其債務的權利。現行《擔保法》囿於其制定當時的經濟環境,對於抵押權的規定存在諸多缺陷。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並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總結和汲取了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成果,將包括抵押權在內的擔保物權納入物權法,健全和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

二、擔保法租賃破抵押可以嗎?

抵押權效力優先於租賃權。抵押可破租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這樣看來,是有擔保法租賃破抵押這樣的説法的,他在法律層面上也是被允許的,但是小編在這裏還是要提醒大家一句,關於抵押權和租賃權,現在的法律調嗯規定的已經很明確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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