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相抵的法理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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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相抵的法理依據是什麼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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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相抵的構成要件

只有當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者損害結果的擴大具有過錯時,才能夠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否則,即使受害人的行為屬於導致損害發生或者損害擴大的共同原因,也不能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過失相抵中的過失應當作過錯理解,包括受害人故意與受害人過失。同樣,《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第二次)》第466條規定:“原告的助成過失可能是下列兩種之一:(a)故意且不合理地將自己暴露於被告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當中,而原告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該危險,或;(b)除a款規定外,(原告的)行為欠缺合理的人為保護自己免受傷害所應當遵守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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