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概念及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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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物權概念及特徵是什麼?

擔保物權概念及特徵是什麼?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

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債的形式發生的公民、法人之間的經濟聯繫日益頻繁,保障債尤其是合同之債的履行,對於維護社會主義商品流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債的履行而設定的物權,如抵押權、留置權。

(二)、擔保物權的特徵

擔保物是傳統民法上典型的物權形式。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擔保物權制度的目的就是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一種物權,其特徵在於:

第一,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第二,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第三,擔保物權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於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

第四,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二、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是什麼?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擔保物權在我們國家是屬於非常重要的一項權利,通常情況之下為了保證債務能夠得以實現,都會通過設定擔保的方式來進行處理。這實際上也就意味着我們國家在擔保物權這個方面是有非常明確明顯的法律特徵的,也就是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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