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和不可分之債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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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帶之債和不可分之債有什麼區別?

連帶之債和不可分之債有什麼區別?

連帶之債和不可分之債的區別是:債務之間是否具有不可分性。債法上按債的主體的數量將債劃分為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多數人之債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以同一給付為內容。對於多數人之債的種類,一般分為不可分之債、可分之債與連帶之債。不可分之債指的是債的標的具有不可分性。如,在繼承前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負債務為不可分之債。其中,債權人為多數者為不可分債權,債務人為多數者為不可分債務。

二、不可分之債產生的原因、成立要件是什麼

不可分之債的成立,主要由法律行為引起。例如,按份共有人出賣共有物所生之價金請求權,按份共有物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即為不可分之債。不可分之債的成立要件為:第一,債的一方或雙方為多數人。第二,給付基於同一發生原因。第三,債的標的不可分,即一個給付分為數個給付時,有損於其性質或價值。任何之在性質上或依法不可分者,均可成立不可分之債,因為此時當事人不可能按照份額分享權利或分擔債務。例如;甲、乙共同出售共有房屋三間,但約定須整體交付。

三、不可分之債的效力是什麼

不可分債務的效力,原則上準用關於連帶之債的規定。有關連帶之債的效力下文將作説明。但不可分之債與連帶之債比較二者在效力上並不完全相同,它們的區別是:第一,不可分之債雖可準用連帶之債的規定,但這僅是因為給付不可分,而非實質上有連帶關係,因此,當給付變為可分時,即成為可分債務,而連帶債務不問給付可分不可分,當事人之間均為連帶關係;第二,不可分之債不可部分履行,連帶之債可以部分履行;第三,對連帶債務,由於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係所以,就一債務人發生之事項,如履行、免除、抵銷等請求,有絕對效力,而對不可分之債務,除履行外,僅有相對效力。我國民法未有不可分之債的規定,有學者認為民法雖未有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但我國民法之按份之債已有可分之債之性質。從各國民法來看,按份之債與可分之債是有區別的。

連帶之債與不可分之債都是需要債務人履行相應的償還義務,區別主要在於債務人之間需要承擔的責任是否能夠分割。一般來説連帶之債的責任不能分割,但是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份額分配,但是不可分之債就必須全體債權人共同承擔相同比例的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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