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的永久放棄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抗辯權的永久放棄這個問題還是很慎重的一個問題,在出現這個問題的時候,一定先要了解到什麼是抗辯權,然後在瞭解什麼是抗辯權的永久放棄,這些內容都瞭解了,才能很好的解決問題,正所謂對症下藥,才能藥到病除,以下是對抗辯權的永久放棄的一些分析,僅供參考。

抗辯權的永久放棄是怎樣的?

抗辯權的永久放棄的認定

為實務中慎重的問題,可結合意思表示的方式進行分析。意思表示方式可分為明示與默示,明示系直接將其效果意思表示於外部,而默示則分為推定與沉默,推定系由特定行為間接推知意思表示,而沉默則是單純的不作為。抗辯權的永久放棄可以明示方式作為,學説也認可時效完成後,為一部分清償、支付所欠的利息、請求延期或主張抵消、和解商談,在債務人知時效完成而為,則可根據行為推定為放棄抗辯權之意思表示。但沉默是否可以作為抗辯權放棄方式,頗值考究。抗辯權有拋棄與不行使之區分,抗辯權拋棄,不得再為抗辯,而抗辯權不行使則他日不妨行使。

所以,不能輕易將當事人在一審訴訟中不行使抗辯權的行為視為以沉默方式放棄時效抗辯權。但如果法律限定一個抗辯權行使期間,在該期間內,如權利人不行使,則可認定為權利人以沉默方式放棄時效抗辯權。那法律或司法解釋是否規定了時效抗辯權的行使期間?我國民事訴訟沒有建立強制答辯制度,答辯在實踐中是無期限的,但答辯所主張的事實,則需要相關的證據來證實,而舉證則受限於舉證期間,逾期舉證就有可能產生證據失權的後果。儘管訴訟時效完成系不作為持續狀態,法官可能依誠實信用或舉證能力,將證明責任倒置給債權人(由其證明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過債權更為公平),但仍要受限於舉證期間。所以筆者贊同將時效抗辯權的行使期間限定在一審舉證期間屆滿之前,在此期間不行使時效抗辯權,可以考慮認定權利人以默示方式放棄時效抗辯權。

對於抗辯權的永久放棄,除上述單方法律行為之外,“同意履行”。“同意履行”為訴訟時效法定中斷事由需在訴訟時效完成前而為之。

而“契約承認”則是訴訟時效完成後,以契約方式對債權予以確認,其產生效果與債務單方拋棄時效抗辯權近似。但在“契約承認”中債務人放棄時效抗辯權往往伴隨着一定對價,如債務展期、利息減少等,有很強的和解協議影子。

時效完成前是否可以對時效抗辯權預先拋棄?我國民法沒有相關規定。但如允許時效抗辯權預先拋棄,則時效制度等同於虛設。訴訟時效的立法目的之一,即穩定法律秩序。若允許預先拋棄,無異於以民事法律行為將訴訟時效延長,有害公共利益,故大陸法系各國民法都立法禁止實踐中遇此情形,則依誠實信用原則為裁判淵源,否定抗辯權的預先拋棄的法律效力。

抗辯權的永久放棄還是要慎重慎重,一定要了解清楚,才能針對具體的問題來解決,隨着社會的發展,騙子越來越多,在各種問題上大家還是要注意的,以免上當受騙,適當的時候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權益不被侵害,以上抗辯權的永久放棄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問題還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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