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行使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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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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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保全措施中行使撤銷權和代為權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您好,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要以自己的名義,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行使。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必須符合如下四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擁有合法的債權。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怠於行使權利,是指應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權利。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要件的意思,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張其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