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轉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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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轉移的區別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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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債權債務轉移

甲方:温州喬創經濟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陳炳弟

丙方:上海海特克液壓動力設備有限公司

協議簽訂時間:2007年12月31日

協議簽訂地點:温州喬創經濟發展有限公司會議室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債務總計人民幣60萬元;丙方欠甲方的債務總計人民幣3,657.18萬元。現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間的債務清償問題相互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將其對丙方的債權中的人民幣60萬元以人民幣6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乙方,乙方願意受讓此項債權。

二、上述第一條中債權轉讓的價款由乙方將其對甲方的債權人民幣60萬元予以抵償。

三、上述債權轉讓後,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對丙方人民幣60萬元的債權,享有法律規定的債權人的相關權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償還債務,承擔法律規定的債務人的相關義務。

四、丙方同意在本協議上簽字以確認知悉上述甲乙雙方對上述債權的轉讓事宜。

五、經上述債權轉讓和債權抵償後,甲方與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將抵銷人民幣60萬元,乙方與甲方之間的債權債務將抵銷人民幣60萬元,抵消後乙方享有對丙方人民幣60萬元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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