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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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時候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什麼時候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1.當事人在享有、變動物權時依法進行了公示,則物權足以對抗第三人;《民法典》第311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 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 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2. 特殊物產登記對抗主義:地役權的變動;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動產抵押權的變動。

3.違背善意取得制度;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二、形成權具備哪些特徵?

形成權是權利人僅憑自己單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關係變動(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其特徵是:

第一,形成權僅憑權利人單方的意思即可實現,並不藉助於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同意與否,均不影響行使形成權所發生的效力;

第二,形成權是使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法律關係未有變動的,不是形成權(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不用法定代理人追認即為有效合同,此時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就不是形成權);

第三,行使形成權的行為不得撤銷;

第四,行使形成權不得附條件和期限;

第五,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形式(如《繼承法》第25條規定的受遺贈拋棄權)。

第六,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請求權則適用訴訟時效)。

首先形成權包括權利人單方面的意思即可生效;其次形成權存在一定的除斥期;形成權的行為不可撤銷;形成權成立時不能附條件和期限;行使形成權時,可以是明示的形式,也可以是默認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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