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租賃合同撤銷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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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租賃合同撤銷權的條件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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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務人必須有財產處分行為。
(二)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必須危害到債權。債務人雖處分其財產,但他仍有清償債務能力的,則債權人不得主張撤銷權。
(三)債務人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侵害債權的,債權人能夠證明受讓人是知情的才能享有撤銷權,否則不得主張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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