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任審理的普通程序最長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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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任審理的普通程序最長多少時間?

獨任審理的普通程序最長多少時間

獨任審理的普通程序最長多少時間是不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普通程序獨任審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十六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三、民事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可能大多數民眾認為只有簡易程序才能獨任審理,但是根據最高法的相關規定,法律適用明確的民事糾紛可以由法官一個人審理的,但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糾紛,結案時間是程序法統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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