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適格的情形要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4W

一、被告不適格的情形要怎麼處理?

被告不適格的情形要怎麼處理?

被告不適格的情形要裁定駁回起訴。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民事訴訟法》對於原被告,採取的是兩種不同的確認標準。對於原告,採用“適-格説”,也就説原告必須是適-格、正確的,即“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而對於被告,採用的是“表示説”的標準,對被告僅僅要求“明確”,沒有要求被告必須適格或正確,只要求是明確、具體。

如果原告不能明確指出被告,法院就無法啟動審理程序。法院只有啟動了審理程序,才能查清被告是否適-格。因此,原告在起訴時只要有明確被告,符合起訴條件,原告就享有了起訴權,其訴就是合法的。

二、起訴方內容包括哪些?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該條對“明確的被告”作出進一步細化,也就是説原告起訴時,必須提供被告的自然情況或者工商登記情況,使發生爭議的對方的主體特定化。

原告提供的確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必須足以使被告與其他人區分開來。民訴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旨在避免發生由於被告身份不確定,無法送達、無人應訴、無法開庭審判的情況,同時也可以避免損害無關第三人利益的現象。

如果原告不能明確指出被告,法院就無法啟動審理程序。法院只有啟動了審理程序,才能查清被告是否適-格。因此,原告在起訴時只要有明確被告,符合起訴條件,原告就享有了起訴權,其訴就是合法的。

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的人可能對於民事案件在審理過程當中的一些具體事項並不是特別的清楚,比如説律師認為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的話,就可以提出抗辯的意見,這樣的話就可以經過人民法院審查,然後做出裁定駁回起訴的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