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不適格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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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不適格,會告知原告變更適格的被告,被告不適格可以就沒有訴訟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原告可以選擇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當庭變更被告,否則法院可能會駁回起訴。

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不適格怎樣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中,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案保險金請求權只能由被保險人,同時也是受益人的員工陳某享有,原告不享有本案保險金的請求權,説明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當屬不應當受理的案件範圍。而對於不應當受理的案件受理後的處理方式,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可見,一審法院用裁定駁回起訴並無不當。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行政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不適格,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了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更好地踐行司法為民,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同時避免法院訴訟資源不必要的浪費,法官在被告主體不適格時,可以向原告釋明,建議其申請變更適格被告,由法院通知變更後的適格被告參加訴訟,進一步開展審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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