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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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關係是什麼?

當事人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關係是什麼?

1、當事人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關係為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2、三人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審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一併審理,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

(2)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重審時應當列明第三人。

3、第三人撤銷之訴並非再審程序,二者在受理案件的管轄法院、提出主體、當事人提出的理由、審限、審理程序、法律效力等多方面存在諸多不同。

二、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需滿足以下條件:

(1)是提出主體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決內容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2)是第三人未能參加訴訟成為案件當事人,且未能參加訴訟是非因自己的原因;

(3)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調解書損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4)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間必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該規定為除斥期間;

(5)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其他法院對此類案件不具有管轄權

第三人撤銷之訴並不是再審程序,根據規定,若是提出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已經被法院受理,那麼在法院受理期間,若是根據規定需要再審案件,在確定原審當事人並沒有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法院會將第三人撤銷之訴併入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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