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的審限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2W

涉外民事訴訟的審限是多久

審限就是一個案件的審理期限,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應在這個期限內做出判決。我們國家對於各種案件的訴訟審限都有具體地規定,如果法院一直拖延未進行審判,也是對當事人的不公平。那涉外民事訴訟的審限是多長時間呢?本站小編將為您回答這個問題。

一、一般民事訴訟的審限

(一)一審審限

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二)二審審限

一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涉外民事訴訟的審限是多久 第2張

3種情況不計入審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三)再審期限

原先是一審的,適用一審,二審的適用二審,注意這和刑事審判的再審不一樣。

涉外民事訴訟的審限是多久 第3張

二、涉外民事訴訟的審限

一般地説,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在調查取證、傳喚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等方面都具有一定難度和複雜性。它必然比審理國內民事案件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從立案到製作判決、宣告判決,很難事先框定一個時間表。為此,《民事訴訟法》第270條專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149條、第176條的限制。”這就是説,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6個月;審理涉外民事上訴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3個月。簡言之,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存在時間的限制。當然,這並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可以無休止地拖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指導思想和兩便原則,案件審結時間應力求最短。

通過以上小編提供的內容,大家都可以知道涉外民事訴訟的審限是沒有一個具體的時間限制的。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審限一審為6個月,二審為3個月,但是涉外民事訴訟的審限因為調查取證等都會耗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沒有辦法都能做到與一般民事訴訟一樣在幾個月內審理完畢,所以它並不受時間的限制,但是,涉外民事訴訟還是應當遵循儘快審判的原則,不可以無何止地進行拖延。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