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按時出庭參加訴訟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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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按時出庭參加訴訟的注意事項
1、如果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
2、應當在開庭前及時與法官或者書記員聯繫,是否能延期由法院決定;
3、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申請撤訴或法院按撤訴處理後能否再次起訴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三、民事上訴
若認為地方各級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裁判結果有誤: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特別提示:
在民事訴訟中,一般只有不予受理的裁定、對法院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的裁定,才可以上訴;
適用涉外程序審理的民事訴訟對何時提起上訴有特別規定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