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外證據排除規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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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到案卷外證據,它的排除規則在其中的應用是十分重要的,也是需要我們進行一定的瞭解的。那麼,案卷外證據排除規則有哪些呢?證據的種類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供大家進行相關的瞭解。

案卷外證據排除規則有哪些

一、案卷外證據排除規則

嚴格使用卷外證據排除,行政機關則不能接受祕密調查報告中的證據作為定案的依據。作為定案已經的前提是,案卷已經記載的,並經過當事人口頭或書面質疑的證據。因此可以理解為,經過祕密調查取得的證據,不能直接作為定案證據,只能通過法定程序後,才可以成為定案證據。嚴格適用卷外證據排除規則,可以調高行政的公正性。因外在行政處罰的過程中,行政相對人處在相對弱勢的地位,行政機關很多的條件和手段,都是行政相對人所不能相比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做的祕密調查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還要經過法定訴訟形式,就相當不爽了。

應刪除條款中“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內容,並規定對被告適用案卷外證據排除規則。

有助於實現行政訴訟法的三大宗旨。在行政處理程序中,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應有全面、確定和充分的證據支持,在訴訟中自主提供的證據,也應證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且應對其證據收集、提交承擔後果責任。在制度上不給行政機關補充證據留有餘地,能在實踐中避免原告的訴訟主張因被告不確定的補充證據而處於很難被支持的狀態,有助於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能縮短審理環節、時間,提高訴訟效率,更能督促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理程序中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審慎地作出行政行為,發揮行政訴訟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作用。

二、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1、書證、物證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2、證人證言

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瞭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3、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敍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為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4、視聽資料

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5、鑑定意見

是鑑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鑑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鑑定、指紋鑑定、筆跡鑑定、化學物品鑑定、精神病鑑定等。

6、現場筆錄

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現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現場筆錄上應當有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現場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以防止在訴訟中出現“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

實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如查處非法出版物,執法人員對該出版物的印刷場所進行勘驗、檢查,對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進行勘驗、檢查等。勘驗應當製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8、電子數據

指的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視聽資料是以模擬信號的方式在介質上進行存儲的數據,例如錄像、錄音資料等等

綜上所述,關於案卷外證據排除規則,我們要注意,在進行定案的過程中,所使用的證據必須是實事求是的,不能是威脅他人或者祕密調查得出的證據,這樣的證據是不具有説服力的,是不被認可的,另外,在收集證據的時候,要儘量收集直接證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連雲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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