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買賣糾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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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名買房”即指不符合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的人以具有購買資格的人的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系名義上的購買人,而實際出資的則是另外的人。

經濟適用房買賣糾紛有哪些?

“借名買房”的當事人雙方在購房前都會私下籤訂一個協議,對“借名”行為做出約定:

1.雙方明確約定一方將自己所有的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房號轉讓他方;

2.雙方不明確約定買賣房號,僅簽訂協議約定,房屋購買後有關房屋的所有權利歸屬於實際出資人一方,名義買房人要無條件協助實際出資人辦理相關手續;

3.名義買房人在購買經濟適用房之後即與實際出資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該套房屋出賣給實際出資人,待政策允許後再辦理產權過户手續。

雙方產生糾紛一般有以下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名義買房人想實際佔有房屋,起訴實際出資人騰房;第二種是實際出資人起訴名義買房人,要求將房屋過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判決傾向:實際出資人享有長期居住權

雙方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使不具備購買經適房資格的人借用他人名義購買到了經濟適用房,按照《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應屬於無效協議,但是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也同樣出現了該《管理辦法》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問題。對“借名買房”案件,法院一般以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名字認定房屋的所有權人。實際出資人想要回出資,首先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即便能夠證明其是房屋的實際購買人,其要求退還的房款也不是按現在的市場價退還,而是按當初買房時的價錢退還。

法院同時考慮到,這樣判決對實際出資人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反之出借身份一方會獲取房屋漲價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鑑於此,若實際出資人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關係,法院一般認定實際出資人對該房屋享有長期居住權,不用騰房。但這種判決也讓法院頗為尷尬,因有房屋所有權的人不能居住該房屋,而實際居住該房屋的人卻不享有所有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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