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租賃土地使用税誰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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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租賃土地使用税誰交

對於租賃土地使用税誰交

對於租賃土地使用税應該由出租方繳納。對於擁有土地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擁有者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者納税。租賃的土地根據租賃按雙方約定交。

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税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二、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徵收的税。以土地面積為課税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税類型。土地使用税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税。土地使用税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税額的2—5倍範圍內加成徵税。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税。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三、税收的作用

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鎮及鎮以上城市開徵,因此其全稱為城鎮土地使用税。開徵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土地資源,使企業能夠節約用地

徵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體包括如下:

(1)能夠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夠調節不同地區因土地資源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

(3)為企業和個人之間競爭創造公平的環境。

我國對於租賃土地使用税有明確的法律講解,在對房屋進行租賃之後,房屋土地的使用税根據相關規定,應該由出租方承擔,也就是房屋的所有者繳納土地使用税。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不僅僅在生活中非常重要,在工作中也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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