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能否為被上網通緝的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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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能否為被上網通緝的人辯護?

律師能否為被上網通緝的人辯護?

律師能為被上網通緝的人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師進行辯護的對象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該規定取消了人民法院直接指定律師辯護的規定,改為由司法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主要變動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將主體從“被告人”增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是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由“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修改為“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是將“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情形移至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關於未成年人的審理程序;

四是將“可能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修改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即增加了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作為指定辯護的情形;

五是變更了指定方式,即從“指定承擔辯護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改為“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

二、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進行辯護的程序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在24小時內將其申請轉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並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其他人員協助提供相關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地址不詳無法通知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轉交申請時一併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2)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審查並作出決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並於決定之日起3日內指派律師並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並於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並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律師的,應當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辦理。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應當開庭10日前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綜上所述,對於犯罪嫌疑人,相關的機關可以為其制定律師進行辯護,在最大的限度上維護其的權益。同時,法律援助對社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這不僅僅是為了維護每個人的合法權益,讓其擁有申辯機會的表現也是我們國家依法治國的表現,依法治國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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