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和認罪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3W

坦白和認罪的區別是什麼?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法律也在不斷的健全,如果做出了違反法律的行為,也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如果在被有關部門審理後,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動的坦白或者認罪都將會減輕處罰的程度,那麼坦白和認罪的區別是什麼呢?一般情況下坦白是在審理過程中,認罪是在法庭審判過程中。

一、坦白和認罪的區別是什麼?

所謂自願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當庭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有沒有犯罪由法院審理來認定,法院沒有認定之前被告人不能叫罪犯,而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他的不當行為只能稱為涉嫌犯罪)。由於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簡化了法庭審理的程序,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坦白情節,是指犯罪嫌疑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的人能供述犯罪事實,但不一定承認是犯罪或不承認某一罪名)。坦白情節一般在庭審之前(比如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自願認罪一般在法庭上(也可能在庭審之後)。犯罪嫌疑人當庭不認罪,庭審結束後自願認罪的由於沒有簡化審理程序、節約司法資源,一般不能認定當庭自願認罪。

二、關於自首、坦白、當庭自願認罪的基本構成

1、自首。我國《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由此可以看出,構成自首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件:①必須自動投案;②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司法實務中,考慮犯罪分子因形跡可疑或犯數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機關偵查發現,為鼓勵其積極認罪、悔罪和節約司法資源,《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2、坦白。我國《刑法》第67條第3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這就是俗稱的“坦白”。刑法修正案(八)已將坦白情節上升為法定量刑情節。根據上述規定,構成坦白的要件有兩個:一是主體為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説,只有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才屬於坦白;二是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當庭自願認罪。所謂當庭自願認罪,是指被告人當庭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是否構成當庭自願認罪,實踐中主要把握三點:

一是認罪須在當庭,被告人在偵查、起訴階段認罪,而當庭不認罪的,不能構成當庭自願認罪;有的被告人當庭不認罪,庭審結束後、宣判之前表示認罪的,一般也不應當認定為當庭認罪。

二是認罪的程度只要求被告人承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即可。

三是認罪只要求被告人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並不要求被告人必須承認指控的罪名。

日常生活中,如果公民在做出違反法律的行為,一定會被有關部門追求其責任並進行相應的處罰,在這裏也是勸告廣大公民,一定不要做任何違法亂紀的行為,否則也將會付出沉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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