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棄罪 - 遺棄罪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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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遺棄罪,遺棄罪的特徵是什麼?

現在大家的法律意識都越來越高,但是很多時候大家在對法律的一些內容進行評價的時候會出現一些不正確的觀點,比如説在針對遺棄罪的問題上,很多人覺得只有遺棄年老或者年幼的人才算是遺棄,其實法律上並不是那麼規定的,下面給大家説説什麼是遺棄罪,遺棄罪的特徵是什麼?

一、什麼是遺棄罪

本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二、遺棄罪的特徵是什麼

1、本罪客體是國家的家庭關係制度和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的生存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的行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是指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獨立生活的人。對於“拒絕扶養”應作廣義理解,不僅包括不提供經濟供給、不給予必要照料等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而且包括對處於危險境地的人不予以救助(如不救助他人生命、身體)的行為。

3、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扶養能力的人。至於哪些人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應根據作為義務的來源確定。例如,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父母(及養父母、繼父母)對子女(及養子女、繼子女)有撫養義務;孤兒院、養老院對孤兒、老人有扶養義務;如此等等。負有扶養義務的人,還必須具有扶養的實際能力,否則不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明知自己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使他人生命、身體處於危險狀態,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5、遺棄行為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是否情節惡劣,要依據行為的手段、後果、行為人的動機等進行綜合評價。

一般來説主要有四個方面的特徵,也就是大家比較熟悉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的特徵,而遺棄罪最主要的特徵是在客觀方面的行為,是需要對存在撫養義務的人拒絕撫養的行為,這與一般的故意傷害等罪是有所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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