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犯罪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4W

一、繼續犯罪司法解釋有什麼?

繼續犯罪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行為從着手實行到由於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行為從着手實行到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從行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來的時候開始,一直到恢復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時候為止,這一非法拘禁的行為處於持續不斷的狀態。

繼續犯的特點是不法行為和不法狀態同時繼續,而不僅僅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的繼續。不法行為繼續則不法狀態必然繼續,但某些犯罪,當不法行為終了以後,不法狀態仍然可能繼續。例如盜竊罪,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贓物這一狀態也可能維持相當長的時間,直到贓物起獲為止,這就是單純的不法狀態的繼續,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狀態犯,它不是不法行為的繼續,因此不是繼續犯。

二、繼續犯有什麼特徵?

繼續犯,又稱持續犯,是指行為從着手實行到由於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繼續犯。

認定繼續犯可以根據其特徵:

1.繼續犯表現為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時繼續。而狀態犯表現為不法狀態的繼續,例如盜竊罪。

2.繼續犯必須是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成立繼續犯所需的時間內)不間斷地持續存在。

3.繼續犯必須是一個行為侵犯了同一具體的法益,即犯罪行為自始至終都針對同一對象、侵犯同一法益。

4.繼續犯必須出於一個罪過(一個故意)。

三、繼續犯所引起的相關效果有什麼?

(1)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不是從犯罪成立時起計算。繼續犯跨越新舊法時,適用新法。

例:非法拘禁過程中,哪天放人,哪天開始計算追訴時效。

(2)犯罪既遂後,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仍在繼續,所以,可以對之進行正當防衞。

(3)繼續期間,雖然犯罪已達既遂,只要行為仍然在繼續,加入進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

繼續犯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從開始到結束一直處於一個持續的狀態。繼續犯必須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主觀故意的一個犯罪行為,侵害了同一具體的客體。繼續犯的犯罪狀態與不法狀態應該同時存在,同時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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