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司法解釋定義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經濟犯罪最新司法解釋定義是什麼?

經濟犯罪司法解釋定義是什麼?

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

一、理解修正後的涉及經濟領域犯罪部分條款。

1、對涉及商業交易中的商業賄賂犯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所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上修改將商業賄賂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修改前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和第一百六十四條分別規定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但對公司、企業以外的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權錢交易”、危害社會利益的行為懲處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條和《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條的修改擴大了商業賄賂罪犯罪主體的範圍。

2、懲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掏空上市公司犯罪行為增加的條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條在原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第一百六十九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後針對上市公司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增加的這一條直接將上市公司中存在的高管人員及實際控股人掏空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損失,侵害投資人的行為列為刑法打擊的對象。

3、針對證券,期貨市場中操縱市場犯罪行為條款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一條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户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與原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相比,《刑法修正案(六)》將操縱證券市場罪的法定量刑幅度由原來的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與此同時將該罪的客觀方面由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修改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並增加了“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進行證券交易”的犯罪行為,更加具體。

4、針對騙取銀行貸款增加的條款。

《刑法修正案(六)》在原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六)》在保留原刑法“以轉貸牟利為目的”的貸款詐騙罪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追究刑事責任。

5、針對違規放貸,違規出具資信等犯罪行為的修改條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三條將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五條將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處修改刪掉了“造成較大損失”,改成“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針對洗錢罪上游犯罪範圍修改的條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條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直接在“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後增加“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將本條修改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綜上所述。國家杜宇經濟犯罪有着明確的規定,在不同的法律之中也做出了明確的解釋,同時海吉星不斷地修改,保證與社會的接軌。同時,作為公民來説,一定要恪守自己,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心中有僥倖心理,認為自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不用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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