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解除勞動合同失業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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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解除勞動合同失業金怎麼算?

一、深圳解除勞動合同失業金怎麼算?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勞動者可以在離職60日內依法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深圳解除勞動合同失業金計算標準,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者通常需要持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失業證、身份證和照片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就業局服務窗口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登記手續。

二、失業金領取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綜上所述,深圳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造成的被動辭職,都可以依法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具體確定,支付金額不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只要繳費滿一年,併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即可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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