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後失業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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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後失業金怎麼算?

一、解除勞動合同後失業金怎麼算?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每滿1年增領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領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從全國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失業失業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到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社保部門的工作人員會根據失業人員的繳費年限核定具體領取金額以及期限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怎樣才能領取失業金

1.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15日內出面派員到各失業保險交納地的社保局辦理失業報備;

2.社保局規定個人繳納失業保險金超過一年以上並滿足領取條件的,才能辦理領取失業金;

3.辦理報備中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四種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這四種材料有:位出具的解聘通知書和相關檔案材料,失業證明,失業登表,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4.社保局審查失業登記合格後,通知失業人員前去培訓並可領取失業金,同時辦理下崗證。

5.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後,持社保局發給的審核文件和職業指導培訓卡、户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鎮)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願意申領的,應在解除或終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超過60日未到為其辦理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視為本人自願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權利。

累計繳費年限滿2年不足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各統籌地區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確定。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應到受理本人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公司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時,應向社會保險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發放的《失業就業登錄證》和相應的求職證明,同時,按要求如實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並按月發放。

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無工作單位參保,勞動者可以找當地的參保代理機構參保。國家規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並不是自願中斷就業的,只有符合這一條件才可以領取到失業保險金,所以要是自願和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的話,還是趕緊尋找新的合適自己的工作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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