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違棚改、老舊小區改造 - 居委會究竟能有啥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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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

拆違棚改、老舊小區改造,居委會究竟能有啥權力?

就其法律性質而言,與村民委員會是對應的。

其不屬於一級政府,不享有所謂的行政權力,更沒有強迫命令社區居民接受其決定的權力。

眾所周知,農村的村委會一般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不分的,故其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所有權,權利不是一般的多。

而與之一字之差的居委會則只有自己的財產——那幾間社區服務站的房屋及其設施可管,其在轄區內的影響力可謂十分有限。

【居委會的法定職權十分有限】

那麼,印象中的居委會大爺大媽們(實際上早都是年輕的大學畢業生了)究竟都能管些什麼事兒呢?

2018年12月剛剛修訂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衞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此外,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公共衞生等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的成員。

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居民籌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區的受益單位籌集,但是必須經受益單位同意;收支帳目應當及時公佈,接受居民監督。

綜上我們不難發現,居民委員會可謂既無人力也無財力,要辦什麼事兒,人和物都需要羣眾的支持,否則它的確辦不了什麼實事。

《物業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據此,對於一些並未依法召開業主大會進而成立業主委員會的老舊小區來説,居委會的地位就很尷尬了——問題都堆積到它這裏,但它無權替代業主作決定,無權動用公共維修資金,只能是利用上級下撥的有限經費解決其中很小一部分問題。

【“誰負責去找誰”是基本原理】

譬如,一些老舊小區的居民長期反映的社區房屋老化開裂,水、電、氣、熱、有線電視、網絡等管網設施陳舊甚至故障頻發,停車位、無障礙設施、電梯等不足或乾脆沒有,生活垃圾清理不及時等種種疑難雜症,幾乎沒有一個是單靠社區居委會的力量就能解決的。

簡言之,“冤有頭債有主”,是誰的事兒我們得去找誰。

一到夏天就總停電那是電網未增容所致,改造線路的費用要麼由公房的產權單位出,要麼由私房的業主共同出,居委會對此完全無能為力。

實踐中,許多居民一有事兒就去找居委會反映,甚至無故對着居委會的工作人員罵罵咧咧,這是非常不明智和不禮貌的行為。

實際情況就是,你罵了很多年的事情,始終也沒有得到解決。

而從另一個角度看,居委會的確可能參與拆除無證自建房、開牆打洞等違建,棚户區改造項目的政策宣講及協商溝通等工作。

但在這類直接牽涉老百姓房屋所有權的重大事項上,居委會所能起的只是“協助”區縣政府或者開展工作而已,其並非事情的“實施主體”,更不是訴訟維權時的合適被告。

實踐中,在明律師的確遇到過由居委會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等拆違文件,這無疑只有提示、勸誡的作用,而不能成為合法有效的行政決定。

《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62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執法機關。

【律師支招:打鐵還需自身硬】

瞭解了這些法律上的道理,廣大社區居民究竟該怎樣做才能讓自己整日糟心的破事兒有人管呢?在明律師建議大家以下3點:

其一,摒棄“等、靠、要”的依賴性,發揮主觀能動性實現居民自治。

有的居民始終認為自己居住的是過去國企、單位的房子,相關服務應該單位管。

問題在於如果你已經把房屋買成私產了,這事兒還就真的不歸原單位管了。

即使人家負責任管了,費用也應當由居民自己掏。

還有一些居民長期拖欠物業費、垃圾處理費,以物業服務自己不滿意為由拒絕繳費,從而導致物業企業開不出工資,服務質量難以得到提升。

這些非正常現象都亟待得到突破和解決,而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居民要轉變觀念,發揮主人翁的責任意識。

解決上述難題的思路是這樣的:先有熱心腸、負責任的業主站出來,領銜組建業主委員會,或者在居民委員會的指導下依託現有的樓、門長及居民代表制度成立居民自管會。

再由這一組織代表廣大社區居民的意願去聘用物業服務企業,通過菜單式選擇充分徵詢民意,選擇大家需要的物業服務項目。

之後,可按照“先試用、後付費”的老舊小區治理新模式讓物業服務企業先提供服務。

幾個月後看到成果了,大家滿意了,再開始自覺自願去繳費。

這裏面的癥結就在於,大家都去提意見、罵街,卻沒人願意站出來承擔責任,那麼問題就難以得到根本性的解決和改善。

居委會所能做的,只能是修修補補的邊角工作,難以觸及問題的實質。

其二,對街道辦事處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可堅決進行反映、投訴、舉報。

有的地方拆私裝地鎖,居委會剛決定要拆,就被個別居民拿着菜刀威脅,最後鬧了個不了了之。

然而問題在於,私裝的地鎖同樣屬於違建,這類工作是街道辦事處城管部門的法定職責。

試問,若依法依規下達了責令限期拆除通知,難道有人敢拿着菜刀去找事兒嗎?

在“街鄉吹哨,部門報到”的背景下,權力下放到了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居委會只需要管好其該管的事兒。

老百姓若真有疑難問題,大可直接通過12345非緊急救助服務熱線點名要求屬地事處落實,而沒必要整天和居委會過不去。

其三,在社區內部凝聚共識層面,要多依靠居委會的力量,多坦誠深入去溝通,少無端指責和謾罵。

如前文所述,罵居委會並不能解決任何問題。

既然如此,懂得尊重並依靠居委會,才是一個成熟社區居民的明智之舉。

試問,人家本身只是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你整日指着鼻子罵人家,人家憑什麼為你服務呢?將心比心,這個道理大家都可以接受。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一拆了之”的“大拆遷”時代終將過去。

在可預見的未來,社區將具有足夠的穩定性和長期性。

如何實現科學、和諧的社區治理,將老舊小區的歷史遺留問題盡力消化解決,將是擺在我們所有人面前所必須理性面對的重大課題。

關於居委會的職責、工作大家怎麼看,歡迎在本文下方留言評論與我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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