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擔保判決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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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擔保判決有效嗎?

土地使用權擔保判決有效嗎?

有效,土地使用權是可以做擔保的。

土地使用權的擔保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擔保,它有以下特點:

(1)用於擔保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擔保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擔保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擔保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擔保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隨之擔保。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擔保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擔保,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須同時擔保。

(4)土地使用權擔保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擔保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擔保權人。

二、土地使用期限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為了平衡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從以下兩個方面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法律後果作了規定:

土地

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擔保判決是有效的。因為土地使用權是屬於一種不動產,是具有商業價值和經濟效益的,因此它是可以做擔保的。但是土地使用權做擔保是需要出示相應的證明,證明該土地的使用權是屬於你的,否則即便是做擔保也是會被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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