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是否共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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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是否共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

夫妻是否共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三:《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土地使用證是土地使用的合法證明,對土地進行合法開發時,肯定會有土地使用證的,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房產是產權不完整的房產。

《城市房屋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土地使用權的共有對於夫妻雙方來説,是有關法律明確規定的,但是對於具體的處理細節,則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的留意,否則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有着直接的影響,但是共有的權益需要自己進行合理的處置,這樣對於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有着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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