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發徵地拆遷許可證要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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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許可證就是在使徵地拆遷合理合法化的證書,而在頒發徵地拆遷許可證要注意很多問題,比如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頒發時應申請聽證,頒發徵地拆遷許可證時需要公示。以上列舉的都是頒發徵地拆遷許可證時要注意的問題,應該引起關注。

頒發徵地拆遷許可證要注意的問題

1、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所需的要件包括哪些?

①開發商是在2010年10月18日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彼時進行城市房屋拆遷所需遵守的法律規定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11月1日實施,2011年1月21日廢止)。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②具體到本案中,開發商在申請拆遷許可證時,提交了項目備案證、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計劃、資金證明等申請材料。根據前述規定,基本具備核發拆遷許可證所需的必備資料。

2、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前,是否需要聽證?

①根據《行政許可法》(2004年7月1日)第四十六、四十七條及《河北省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規定》(2005年5月1日 實施)第三條的規定,舉行聽證的情形主要包含兩種:一是主動舉行聽證的,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和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二是應申請聽證的,指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聽證的事項。

②在拆遷許可過程中,何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何為“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行政許可法沒有界定。根據《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2005年10月31日實施)第五條將需聽證項目的面積或者户數的具體標準交給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制定,可以理解為這是《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對重大行政許可事項、重大利益關係的解釋。而具體到河北省,根據河北省建設廳《關於轉發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的通知》(2006年1月25日實施)第一條的規定,“對設區市拆遷房屋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拆遷户數在150户以上、縣(縣級市)拆遷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拆遷户數在75户以上的拆遷項目,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就拆遷許可有關事項召開聽證會,聽取拆遷當事人意見。”綜合上述規定,由於本項目的拆遷房屋面積為6200平方米、拆遷户數為112户,無需進行聽證。

3、房屋拆遷許可證是否需要公示?

網友提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後,拆遷方是否還需要向被拆遷人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

律師回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能成為房屋徵收主體(即徵收人)。另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的,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也就是在新條例實施後,市、縣級人民政府在需要徵收房屋時,需要向被徵收人公示房屋徵收決定,而不是舊條例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綜上所述,在上文中從三個方面闡述了在頒發徵地拆遷許可證要注意的問題,徵地拆遷許可證事關重大,有關民生,在頒發時更應該注意細節,以免一念之差造成大禍。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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