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決定書的合法性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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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決定書的合法性怎麼認定?

徵收決定書的合法性怎麼認定?

1、徵收補償決定書的製作前提是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這是補償決定書合法的前提條件;

2、徵收補償決定書的依據是補償方案,補償數額上應該有相關房屋評估機構的價格評估做依據;

3、徵收補償決定書應有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主體要符合法律定要求;

4、法律並無詳細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進行審批所具備的條件,但在審批時,房屋徵收部門提交的文件應包含有如公告、價格評估等信息。

二、土地徵收有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土地徵收的具體處理情況,相關情況的辦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程序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有關征地補償的認定上,還需要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進行認定,不同地區由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所認定的標準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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