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税能取代土地出讓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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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物業税,土地出讓金是個不容迴避的問題。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就曾指出,開徵物業税面臨的最大矛盾是與現行税費制度的銜接問題,主要體現在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方面。

物業税能取代土地出讓金嗎?

目前開發商繳付的土地出讓金實際上是向政府一次性繳清70年的土地使用租金,開發商把這部分費用作為開發成本制定房價,將其“轉嫁”到購房者身上。我國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主要靠土地出讓金,形成了著名的“土地財政”,結果是一些地方政府急於多賣地、賣好地、賣貴地,高地價成為高房價的重要支撐。而物業税是對房屋所有者的房產進行每年一次的評價估值徵税。

在關於物業税徵收的討論中,人們對土地出讓金的態度不一。如果不取消土地出讓金,即土地出讓金與物業税並行,勢必會加大社會公眾的經濟負擔,加大推行物業税的阻力;如果取消土地出讓金,實行單一的物業税,則應該考慮到現在已經購買房屋的人羣的利益,因為他們已經為數十年的土地出讓金支付了高房價,如果不承認這一點,則有失公平。

顯而易見的是,如果能夠開徵物業税,則使一些地方政府的房地產税收平攤到各個年份,不必“為官一任,賣地一堆”,從而有助於城市發展、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的可持續發展。然而,土地出讓金是一些地方政府的一大財源,佔一些地方財政收入的1/3,甚至一半以上。如果將土地出讓金列為物業税中的一部分分期支付,則難免會觸動地方利益。但對於廣大公眾來説,他們更關心的是未來土地出讓金的命運與個人利益的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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