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誌職務作品享有著作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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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誌職務作品享有著作權嗎?

一、地方誌職務作品享有著作權嗎?

享有相應的著作權,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鑑為職務作品,依照《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其著作權由組織編纂的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享有,參與編纂的人員享有署名權。

地方誌,僱主單位也可以要求員工根據自己的需要創建相關的職務作品,作者允許第三人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作品的兩年完成期從作者將作品交付給單位之日起計算,由負責地方誌同級人民政府工作的機構按照組織計劃編制。

一般情形下,著作權雖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該作品。且該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若經過單位同意,作者和單位可按照約定的比例分配所獲報酬。這裏的兩年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二、著作權的保護條件是什麼?

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質性條件,而僅僅是對作品的含義以及受保護的作品種類進行了規定,並明確排除了不保護的對象。

書籍也是有自己的著作權,書籍的作者可以去保護自己的著作權,避免自己的著作權被他人侵犯,而影響到自己的利益

著作權的保護對象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這些作品要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方式複製。一般來説,所保護的主要是:文學作品、繪畫作品、符號作品、影像作品、工藝美術品等立體作品、表演作品、音像作品等以及激光唱盤、多媒體等新的作品形式。

職務作品,文學作品,藝術作品,科學作品完成之後就享有相應的著作權,這些著作權必須具有獨創性,著作權所保護的是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是永遠受法律保護的,沒有保護期限的限制,而著作財產權保護期是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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