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宣傳檔案、資料管理辦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5W

廣播電視宣傳檔案、資料管理辦法

廣播電視宣傳檔案、資料管理辦法

廣播電視宣傳檔案、資料管理辦法規範了廣播電視宣傳檔案、資料管理的管理體制和任務,經費、設備和防護,檔案、資料的收集和整理,檔案、資料的管理和統計,檔案、資料的提供利用,檔案、資料的鑑定與銷燬,獎勵與處罰等方面的內容,具體如下。

頒佈單位:廣播電影電視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4-12-23

實施時間:1994-12-2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播電視宣傳檔案、資料的科學管理,充分發揮檔案、資料的作用,更好地為廣播電視宣傳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檔案局《新聞單位宣傳報道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廣播電視宣傳檔案,是指廣播電台、電視台(以下簡稱各台)在宣傳活動中採錄、播出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節目的文字稿、錄音帶、錄像帶。

廣播電視宣傳檔案是廣播電視宣傳活動的真實記錄,記載着廣播電台、電視台宣傳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反映了全國各行各業,各地區,各部門不同時期革命和建設的面貌,是進行日常播出、工作查考,經驗總結,歷史研究的真憑實證和必要條件,也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廣播電視宣傳資料,是指各台在宣傳活動中為了節目製作和播出,通過交換、徵集、購買等途徑收集的各種節目的錄音帶、錄像帶及唱片。

第四條 宣傳檔案與宣傳資料具有不可分割的緊密聯繫。在廣播電視宣傳活動中,具有保存價值的宣傳資料將逐漸轉化為宣傳檔案。

第五條 各台宣傳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應貫徹“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資料的完整與安全,便於宣傳活動和其他工作的利用。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任務

第七條 宣傳檔案、資料工作,由各台主管宣傳業務的台長分管,總編室具體負責。

第八條 宣傳檔案、資料工作應有專門的檔案機構或檔案人員進行管理。其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規定,制定檔案、資料工作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二)負責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鑑定等工作;

(三)開展檔案、資料提供利用工作,滿足廣播電視宣傳播出和其他工作的需要;

(四)負責檔案、資料的統計、編研工作,開發檔案、資料信息資源,進行檔案、資料的信息交流;

(五)按照有關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九條 宣傳檔案、資料工作作為各台全部檔案工作的主體部分,受本台辦公室和上級主管機關檔案工作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同是接受檔案工作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同時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宣傳檔案、資料工作人員屬於檔案專業技術人員,應按《檔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39號)及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

宣傳檔案、資料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章 經費、設備和防護

第十一條 宣傳檔案、資料工作所需經費,在各台事業費中開支。

第十二條 各台要積極改善宣傳檔案、資料的保管條件,提供專門庫房並配置必要的防火、防光、防高温、防塵、防蟲、防潮、防磁、防盜等設施。庫房要保持清潔、整齊。具體要求是:

(一)保存文字稿的庫房,温度在保持在14-24℃之間,相對濕度保持在45-60%之間;

(二)保存錄音帶、錄像帶的庫房,温度要保持在18-24℃之間,相對濕度保持在40-60%之間,避開30奧斯特以上的磁場。

第十三條 各台應為檔案、資料管理機構配置必要的複印、編輯、錄音、錄像等設備,採用先進技術和手段,逐步實現檔案、資料的管理現代化。

第四章 檔案、資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十四條 各台的宣傳業務部門和總編室,應把宣傳檔案、資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納入本部門的工作程序和崗位責任制,作為宣傳業務部門本職工作的重要任務和其他工作人員業務考核內容之一。

第十五條 宣傳檔案、資料的收集範圍是: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上級黨政機關主要領導人、著名專家學者、各界名人和著名國際友人在本台發表講話的文字稿、錄音帶、錄像帶。

(二)本台播出的闡明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評論的文字稿、錄音帶、錄像帶。

(三)本台播出的新聞和具有保存價值的專題、專欄節目的文字稿、錄音帶、錄像帶。

(四)本台採訪、拍攝、編輯、錄製的下列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稿、錄音帶、錄像帶:

1、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各級黨政機關主要領導人的重要活動和各種重要會議;

2、外國領導人、駐華使節及來華的外國代表團的重要活動;

3、反映工業、農業、國防、科技等各行各業和反映本地區改革與經濟建設主要面貌的;

4、反映各界知名人士、英雄模範和新聞人物重要活動的。

(五)本台錄製、播出的著名藝術家、文藝團體、表演人員演出的音樂、舞蹈、文學、戲劇、曲藝、雜技、廣播劇、電視劇和電影等文藝性節目的錄音帶、錄像帶及配套的文字材料。

(六)為了節目製作和播出,通過交換、徵集、購買來的錄音帶、錄像帶和唱片。

(七)本台與外國電視台合拍的電視片錄像帶。

(八)本台各種語言播出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稿(包括譯稿)、錄音帶、錄像帶。

(九)本台播出的重要的觀眾來信。

(十)本台組織的大型文藝、體育和社會宣傳活動的錄音帶、錄像帶及配套的文字材料。

(十一)本台在宣傳活動中形成的其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聲像材料。

第十六條 各台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宣傳檔案、資料收集制度。

節目製作和播出完畢的文字稿、錄音帶、錄像帶等應指定專人收集,按節目完成時間或播出時間定期歸檔。交換、徵集、購買的錄音帶、錄像帶等應隨時入庫。歸檔入庫後的檔案、資料要保持有機聯繫和齊全、完整。

第十七條 歸檔的文字稿要字跡清楚、規格統一,錄音帶、錄像帶必須聲音清楚、畫面清晰、並附必要的文字説明材料。

第十八條 歸檔的文字稿採用時間--節目(專題、專欄、人物、體裁等)或節目--時間的分類方法組卷,並擬出確切的標題;錄音帶、錄像帶按節目(專題、專欄、人物、體裁等)--時間的分類方法整理,填寫標籤、卡片。

整理好的案卷和錄音帶、錄像帶按一定順序科學排列並編制目錄。

第十九條 為了確保宣傳檔案、資料的齊全完整,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擅自保存、帶走和銷燬應歸檔入庫的文字稿、錄音帶、錄像帶。

第五章 檔案、資料的管理和統計

第二十條 各台的宣傳檔案、資料,應集中統一管理,對於不同載體的檔案、資料,可採取在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指導下,實行分庫保存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一條 各台的檔案、資料管理機構或人員,要根據實際情況,對歸檔入庫的宣傳檔案、資料進行分類、編號和排列。

第二十二條 檔案、資料管理人員要定期對宣傳檔案、資料保管情況進行檢查:

(一)發現文字稿破損、變質或字跡模糊,要及時修裱、複製;

(二)為保證音像檔案、資料的質量,對貯存的錄音帶、錄像帶,每隔一年應重新纏繞一次,錄音帶、錄像帶嚴禁疊放擠壓,如發現磁帶變形、斷裂、磁粉脱落等現象,應及時進行技術處理;

(三)做好庫房的温、濕度監測記錄。

第二十三條 各台的檔案、資料管理機構或人員,應做好宣傳檔案、資料的統計,對各種載體的檔案、資料的收集、保管、移出、鑑定、類別、利用等情況應做出記載和統計。統計數字必須真實、準確,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呈報統計報表。

第六章 檔案、資料的提供利用

第二十四條 各台的檔案、資料管理機構或人員,要制定宣傳檔案、資料借閲制度,並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必要的目錄、索引等檢索工具,編輯各種彙編和參考資料,積極、主動地提供檔案、資料為廣播電視宣傳和其他工作服務。

第二十五條 作為宣傳檔案、資料的錄音帶、錄像帶,保管期限為“永久”且利用頻繁的,應保存兩套;原版作為檔案庫藏貯存,複製版為借閲者製作節目和播出使用。

第二十六條 利用宣傳檔案、資料應嚴格履行借閲歸還登記手續,並做好檔案、資料利用效果反饋記錄。

第七章 檔案、資料的鑑定與銷燬

第二十七條 為正確確定檔案、資料的保管期限,各台應建立宣傳檔案、資料的鑑定制度。對於歸檔入庫的和保管期限已滿的各種載體的檔案、資料,應根據《廣播電視宣傳檔案、資料保管期限表》的規定進行鑑定。

第二十八條 宣傳檔案、資料的鑑定工作由各台的總編室領導,檔案、資料工作人員負責,會同有關業務部門組成鑑定小組,對被鑑定的各種載體的檔案、資料應逐件進行審查,提出存毀意見。

第二十九條 對已經鑑定並準備銷燬的宣傳檔案、資料(包括準備消磁作業空白磁帶使用的音像檔案、資料),應按類別編造銷燬清冊,由鑑定小組審定後,呈報本台主管宣傳業務的台長批准後銷燬。

第三十條 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擅自銷燬宣傳檔案、資料,嚴禁隨意給音像檔案、資料消磁。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在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成績顯著或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台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造成檔案、資料損毀、丟失、泄密等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各台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台可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廣播電影電視部宣傳報道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

廣播電視宣傳檔案、資料保管期限表

一、為了便於各台確定宣傳檔案、資料的保管期限,科學地進行檔案、資料的鑑定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廣播電視系統宣傳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表。

二、廣播電視宣傳檔案、資料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11-30年)、短期(10年以下)三種。

三、確定廣播電視宣傳檔案、資料保管期限的原則:

1、凡是對本台的宣傳播出和國家各項工作具有長遠利用價值的檔案、資料,應列為永久保管;

2、凡是在相當長時期內,對本台的宣傳播出和其他工作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檔案、資料,應列為長期保管;

3、凡是在較短時期內,對本台的宣傳播出和其他工作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檔案、資料,可列為短期保管。

四、確定廣播電視宣傳檔案、資料的保管期限,必須堅持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根據檔案、資料的構成形式和內容,研究宣傳檔案,資料的利用規律,全面分析檔案、資料的現實作用和歷史作用,正確地確定其保管期限。

五、各台可根據宣傳檔案、資料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表制定本台的宣傳檔案、資料保管期限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