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競業禁止有何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4W

一、勞動合同中競業禁止有何規定?

勞動合同中競業禁止有何規定?

所謂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限制,是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用人單位限制並禁止本單位特定從業人員在離職後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自行建立與本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適用範圍有以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有哪些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如果勞動者在一個公司工作之後離職,那麼他不能在其他相同性質的公司就職,因為這兩個公司可能會產生競爭,通常涉及到一些比較機密或者核心的技術。但是雖然兩年之內不得在其他公司就職,但是必須要給勞動者發放經濟競業補償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