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車庫歸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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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是否約定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也就是説,允許開發商和業主通過約定的方式確定車庫的權屬。
地下車庫的產權是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如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則根據下文標準判斷;
2、是否計入公攤面積
如該地下車庫計已入業主公攤面積,那麼小區業主在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此時,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全體業主所有。如地下車庫並沒有計入公攤面積,則車庫產權歸開發商所有。
3、是否是人防工程改造車庫
根據《人民防空法》的規定,地下人防工程可以軍民兩用,在和平時期人防工程可以為經濟建設與人民生活服務,戰爭狀態統一由國家使用,同時規定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此時如該地下車庫為人販工程改造的車庫,在和平時期,開發商對自己投資建設的車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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